一、案情简介:

      原告谭XX专业从事代拍沪牌业务。2018年初,被告王X的朋友即案外人许某某通过微信与原告取得联系后,将一份甲方为武汉XX网络技术营销有限公司谭XX的空白《沪牌代拍业务代理协议》发送给了案外人许某某。之后,案外人许某某委托原告为其同学陆某拍牌成功。当年3月,被告委托案外人许某某为其拍牌,案外人许某某就再次委托原告代拍。当月没有拍中,原告支付了案外人许某某200元。4月,被告自行委托了他人代为拍牌,并成功拍中。现原告谭XX认为,被告擅自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讼要求处理。

   二、何为代拍

 通俗讲,就是代理竞拍人竞买沪牌这一事项。也就是法律上的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三、拍卖规则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及参拍资格审查办事指南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例

浦东法院(2018)沪0115民初48314号判决书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再次,根据沪牌的拍卖规则,可以参与拍牌的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且应当由本人进行拍卖。原告XX专业从事代替他人进行沪牌拍卖,从中牟利,显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原告XX要求与被告XXX赔偿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律后果分析

    1.对于委托人(要拍沪牌的人)来说,可以依据上述理由,在拍到沪牌后

要求拍牌黄牛、中介退费;

    2.对于受托人(拍牌黄牛、中介)而言,可能面临付出劳动却无法得到报

酬的尴尬境地。

    3.好在拍牌的服务费用,目前还能维持在各方都能接受的幅度之内,单方毁约的可能性不会太大。

    但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代拍有风险,双方需谨慎

    最后,从沪牌代拍联想到法院拍卖房的代拍,两者有啥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