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原、被告通过签订车牌出租合同的方式,由原告将其名下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有偿出租给被告使用,实际使用在非由原告出资购买的车辆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车牌出租合同,约定由甲方(MY)提供上海车牌额度给乙方(上海J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为1年,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3日,租金为8,000元/年;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上海车牌额度单及身份证配合办理购车上牌等相关业务……车辆上牌后虽在甲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属于乙方;合同到期需解除协议或续租,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续租和退牌事宜,合同到期不续租,甲方出示相关资料配合乙方办理退牌过户手续,相关费用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归还车牌额度单,每天按年租金的3%支付滞纳金给甲方等。原告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在合同上盖章。当日,原告收取租金8,000元。

三、原告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退牌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暂计至2021年10月19日的客车额度占用费8,000元和滞纳金90,480元,之后按年租金3%/天的标准支付,直至客车额度退还为止;

3.判令被告立即处理2022年1月18日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章罚款200元及扣分)。

四、被告答辩:

上海J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沪牌出租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无效-法拍网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市实行“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原、被告通过签订车牌出租合同的方式,由原告将其名下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有偿出租给被告使用,实际使用在非由原告出资购买的车辆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沪FXXX**客车额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协助配合办理退牌手续;因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根据原告要求返还客车额度,造成原告受损,被告具有过错,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参照8,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客车额度占用费,具体起止时间由本院依法判决。因合同无效,合同中的滞纳金条款当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之请求,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告知单上已明确要求由违法驾驶员亲自接受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处理违章,不符合处罚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J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J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MY办理沪FXXX**车牌的退牌手续;

二、上海J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MY客车额度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客车额度之日,按8,000元/年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MY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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