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一场废旧物资拍卖中,以高出起拍价100多万元的高价拍得一批废旧物资。拍卖结束后,李先生以自己电脑操作不当为由拒绝支付拍卖款。拍卖方只得重新组织拍卖,并以76万元成交。事后,拍卖委托方诉至法院,向李先生索赔两次拍卖的差额114万元及利息。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拍卖委托方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一家叉车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对一批报废的物资进行拍卖处理,并刊登了拍卖公告、发布拍品信息。经常在各种拍卖会上捡漏的李先生看到公告后,填写了竞买意向登记表报名参拍,并支付了6万元保证金获得了参与竞拍资格。10月10日,拍卖会如期举行,李先生持99号牌参与了网络竞拍。几轮加价后,起拍价75万元的物资,价格一路飚涨,头脑发热的李先生报价190万元,并最终中标。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冷静下来的李先生这才发现意识到自己的出价实在高得离谱,而如果买下的话显然将是一笔亏本的买卖。为此,他拒绝在确认书上签字,也没有支付拍卖款。之后,拍卖公司将李先生悔拍的情况告知了叉车公司,并建议马上重启拍卖程序,再次举行拍卖会。10月21日,拍卖公司再次组织对这批物资进行拍卖,并最终以76万元成交。
物资虽然顺利成交,但两次成交价相差114万元,这让叉车公司感觉亏大了,遂决定向李先生索赔差额。叉车公司认为,李先生自愿参加拍卖,竞拍行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却在竞拍成功后拒付拍卖款,事后,叉车公司仅收到拍卖公司支付的3万元,剩余的111万元叉车公司要求由李先生赔偿并承担利息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大呼冤枉,辩称自己年纪较大,对电脑操作不熟练,参拍时可能鼠标反应太快,加价过多,最后不知怎么就稀里糊涂拍下了这批物资。此后,周边的朋友都说竞拍价太高了,所以就没在拍卖确认书上签字,也没有付款。在李先生看来,拍卖前,他已经交过一笔6万元的保证金,现在不买了可以将保证金扣除。
【以案说法】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后,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李先生以190万元竞得拍卖标的后,未按约支付拍卖款,拍卖公司将涉案物资再行拍卖后,因第二次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叉车公司有权要求李先生补足差额。据此,在扣除叉车公司已经收到的3万元后,李先生还应支付叉车公司11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案例撰写: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