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案件事实:

2021年9月2日,经WAWJ公司中介,YSH顺利竞拍到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同日双方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委托购买拍卖房屋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YSH还签订《中介服务费确认书》,按约应向WAWJ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4,570元。后YSH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却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因此WAWJ公司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判令YSH支付中介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4,570元。

四、被告答辩:

不同意支付,是WAWJ公司设的骗局。YSH要买房子,WAWJ公司带看了几套都不满意,后告知有系争房屋,收中介费并包办所有的事情,所以YSH就签字了,但委托合同和确认书都没有拿到。拍下房子付完房款后,2个月都没拿到房屋,很多复杂的事情都是YSH自己去解决的,包括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和上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的沟通,后来也是拍卖公司帮忙办出产证的,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YSH经WAWJ公司等的中介介绍,竞拍成功系争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YSH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条件已成就。按照房地产经纪行业惯例,中介人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外,其服务内容还应包括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交接、物业及水电户名变更等事项,鉴于WAWJ公司未提供相关后续服务,本院根据WAWJ公司实际提供的劳务等因素酌定YSH支付中介费27,000元。